【本文摘要】 近日,梁綱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被提起公訴,1月18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6中國金融年度人物活動評選
為還借貸,謊稱汽車被盜詐騙保險公司,近日,梁綱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被提起公訴,1月18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過程中,記者發現不規范的借貸購車行為不僅給保險詐騙埋下了隱患,而且也給保險詐騙罪的定罪量刑出了道難題。
借貸車下落不明
家住石景山區五芳園小區的梁綱2005年時借貸購買了一輛捷達車,想通過出租此車,用租金收入來養家糊口。
因為一直沒有正式的工作,梁綱并不符合銀行放貸的條件,售車公司便以自己員工姜女士(化名)的名義辦理了車輛的申請借貸手續,成為名義上的車主。然后,售車公司和梁綱簽訂協議,車交梁綱實際使用,由梁綱支付首期車款和保險費,并按月償還銀行借貸。
2005年10月19日,梁綱將分期付款購買的捷達車租給朋友王某,在收到兩個月的租金后,他就再也找不到王某和自己的捷達車了。急于還貸的梁綱想到了騙取保險金,他于2005年12月19日分別到石景山區魯谷派出所和平安保險公司報案,謊稱該車停在自己居住的小區門口時被盜了。他還在報紙上刊登了尋車啟示。
保險公司根据車主姜女士和梁綱的報案,為其辦理了理賠手續,并用轉賬支票將68000元的理賠款打給了售車公司。售車公司償還銀行的50000元借貸后,將剩余的18000元交給了梁綱。
贓車起獲梁綱投案
2006年,這輛捷達車在遼宁省鐵岭市被公安机關起獲,車主供認是購買的贓車,當地公安机關根据車牌號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查尋這輛車的車主。
接到公安机關的問訊電話后,梁綱于2006年10月19日向公安机關主動投案。當日,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梁綱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
公訴机關認為,梁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触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已构成保險詐騙罪。
法庭上,梁綱表示自愿認罪,但自我辯護說自己也是受害者,車被朋友開跑了,非常著急,報案時不知道是應該“報丟”還是“報騙”,謊報車輛被盜是想給公安机關施加壓力,幫助他早點找回丟失的車輛,“不是想騙保險公司的錢”。
保險詐騙罪主体特殊
梁綱的辯護律師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鄧洪杰認為,本案中,梁綱触犯的是普通詐騙罪,而不是保險詐騙罪。因為梁綱不是保險合同的相關當事人,因此不符合保險詐騙罪特殊主体的要求。
鄧洪杰解釋說,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可以构成保險詐騙罪的是六類主体: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鑒定人、證明人和財產評估人。而梁綱因為不是這輛車法律意義上的車主,因此,也不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對他的定罪量刑應該按照普通詐騙罪,而不是保險詐騙罪。
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犯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犯保險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兩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罰金。
來源:中國保險報 2007年1月23日 作者:段慶文 9HQfQqg,klsv
aUoy.{=I)e%260z7,h
%26A1=@;+/!jfHMi
[0HqzR \Q#1,"!*^Rb%

